評標方法應結合招標內容,綜合考慮技術、價格、性能、服務等因素。監理招標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服務費報價不應成為評標的最重要因素。
2.開標。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先提交最終開標的順序,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下組織開標,並宣布投標報價、工期和質量。
投標人必須參加開標,不參加的不開標,不確認開標結果。
3.開標後,工作組再次檢查每份標書的內容和格式,以確認標書是否合格。對於投標書中的問題,應按開標順序詢問投標人,詢問紀要經投標人簽字確認後作為投標書的補充文件。
4.評標過程應當保密,按照評標辦法對合格的投標文件和投標單位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價,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人。
5.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中標單位應按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擔保。
6.項目合同簽訂程序:基建部根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詢價紀要、中標結果起草合同→授予合同→報分管校長審核→學校簽字。
7.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拒絕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或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中標結果無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出具保函的銀行交納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借故拒絕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8.因前款規定發生爭議的,招標當事人可以向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裁決。
投標人發現招標中有不公平或不當行為的,可向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申請核實。
9.禁止工程承包單位轉包工程;經承包單位同意,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