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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工會維護員工權益的方式有很多。《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主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只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實行。這個規定在制定過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同誌認為,企事業單位都應允許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等方式維護職工勞動權益。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勞動法第壹次規定了集體合同制度。當時的立法本意是在非公有制企業和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作為試點簽訂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權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工會的同誌們把簽訂集體合同作為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不僅在所有的企業,在壹些事業單位也是如此。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明顯成效。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在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中,工會代表職工通過平等協商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目前,關於平等協商的內容,眾說紛紜。壹種意見主張擴大範圍,把保障職工的民主政治權利和勞動權利作為平等協商的內容。另壹種觀點認為,工會和企業行政應主要著眼於維護工人的勞動權益,如工資、福利、作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並主要在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不應簡單地從企業擴大到所有事業單位。這是因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正在改革中,相當壹部分事業單位仍然是國有或差額撥款,承擔著國家委托的部分管理職能。如何在這些機構中實行平等協商,需要進壹步研究。因此,該條規定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僅限於“企業職工”,符合《工會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聯系,我們完全可以理解這壹規定。

《工會法》還規定,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不僅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還可以通過這種形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是工人的組織,工會會員履行了章程規定的義務。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他們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他們服務,也是工會的職責之壹。各級工會應該是工會成員的家,而不是行政和官僚機構。工會只有密切聯系群眾,真心實意為職工辦事,才能得到職工的真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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