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市
企業退市的原因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終止:
(1)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2)規章制度是否公示?
(3)工會是否被通知除名?
(4)批評教育,這個企業已經做到了。
(5)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從這壹規定來看,企業辭退員工必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21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工會認為對職工的處分不當,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可見,曠工工作從名單中剔除時應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在辭退員工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程序:
1)查明事實,獲取證據。企業應當對員工所犯錯誤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並對所獲證據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確鑿無誤。結論材料要和我見面,允許他們為自己辯護。如果確實與事實不符,就應該改正。
2)廠長或經理根據員工的錯誤事實提出辭退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辭退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5)書面通知我解雇決定,並記錄在我的檔案中。
二、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曠工:
(壹)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延期未獲批準又未能返回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壹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30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曠工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員工無故曠工會給企業帶來壹定的經濟損失和工作失誤;對於員工本身來說,缺乏及時的敬業精神也是對工作的不負責任。相信企業不會容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當我們在工作中遇到緊急情況時,最基本的程序是在離職前得到上級領導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四十三條工會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