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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的申報程序怎麽走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壹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或者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部門有權根據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3)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證明;(4)初步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職工無法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申請人與工傷職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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