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房屋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沒有相關手續改變土地用途建房是違法的。在工業用地上建造並出售的住宅屬於違章建築。
二是開發商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商品房的法律風險
土地使用權的返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屆滿拒不返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土地,處以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擴展數據:
2000年6月,連諫公司以競標方式從某市國土局取得壹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該地塊出讓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按合同約定出讓後,連諫公司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未經國土資源局同意,將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合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但聯合建設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不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院認為,連諫公司在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經國土局事先同意,事後又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屬於違約行為。法院判決終止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連諫公司已支付的出讓金,支付連諫公司的開發建設費用。連諫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並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部分開發商的教訓來看,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開發商可能面臨土地收回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