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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單制表人簽名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不得無故拖延克扣勞動者工資,否則應當支付拖欠的工資和滯納金。《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支付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賠償金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因勞動關系當事人對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也稱為勞動爭議。壹部分是既有權利糾紛,即因勞動法的適用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有內容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要求新的權利而產生的糾紛,有些是因工作條件的制定或改變而產生的糾紛。

“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下列情形不屬於“拖欠工資”:(壹)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正常支付工資的;(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受到影響的,經本單位工會同意,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拖欠工資的情況屬於無理拖欠。克扣、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其支付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以及1至5倍的賠償金。由此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那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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