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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最新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和刑事訴訟,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法律分析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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