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和備案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投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受理、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並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二、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
三。通知和聽證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調查取證結果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動詞 (verb的縮寫)實施和監督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公安機關應當監督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同時,公安機關也要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辦案程序的公正合法。
總而言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涵蓋了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處罰決定、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安機關依法、公正、高效地辦理行政案件,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同時,公安機關也要接受各方面的監督,確保辦案程序的合法公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2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決定的案件。
第3條規定: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6條規定: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檢查,收集有關證據,查明事實,依照本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