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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戰鬥的最高法則

解讀戰鬥的最高法則:

聚眾鬥毆罪是指結夥,總人數在三人以上,故意相互鬥毆的行為。要嚴格把握聚眾鬥毆的定罪標準,防止壹些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行為被當作犯罪處理。“聚眾鬥毆”是指聚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為。聚眾鬥毆的,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

兩個人打架的處理方法如下:

1.打架雙方都是輕傷,可以調解。經調解,雙方均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2.調解不成,由公安機關追究雙方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雙方提出刑事附帶賠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3.經鑒定為輕微的,公安機關將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fistfight是指現實生活中人們超越理性約束的壹種強烈的對抗性的、相互傷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聚眾鬥毆罪的司法解釋。

(壹)聚眾鬥毆罪,是指人數壹般在三人以上的團夥,相互之間有故意鬥毆的聚眾鬥毆行為。要嚴格把握聚眾鬥毆的定罪標準,防止壹些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行為被當作犯罪處理。

(2)聚眾鬥毆通常表現為壹方為報復他人而群毆,壹方為爭奪霸權或其他不正當動機,往往導致嚴重後果。應與客觀的尋釁滋事罪相區別。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甚至聚眾鬥毆,規模不大、危害不大的,不應以聚眾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3)“聚眾鬥毆”是指聚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為。聚眾方式既有預謀的,也有臨時的。“三人以上”不僅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還包括其他壹般參加者。

(4)雙方都有打對方的意圖。打架時,壹方超過三人,另壹方不足三人的,超過三人的壹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不足三人的當事人有聚眾鬥毆行為的,也可以聚眾鬥毆論處;沒有聚眾鬥毆的,不以聚眾鬥毆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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