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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內部監督方式有哪些?

公安執法內部監督方式如下:

1.法律評論。公安法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對本級公安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有關部門會簽的文件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按照規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做好職權範圍內法律法規規章具體應用的請示和答疑工作,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匯編和備案制度。

2.案例回顧。公安法制部門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案件審查,重點審查立案管轄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合法,定性分析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書是否規範、完備,以及其他關系案件質量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決定。案件審核主要通過查閱案卷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辦案部門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建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集體審議制度,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辦案質量,有針對性地解決案件審查中發現的問題。

3.組織執法檢查和專項、專案調查。

4 .組織執法質量考核和評估。

5 .依照法律法規組織聽證、復議,審查辦理治安賠償、審計、審批勞動教養案件。

6.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7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8 .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

第六條執法監督的範圍:

(壹)與執法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結案,偵查措施、刑事強制措施的實施,刑罰的執行等刑事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適當;

(三)治安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邊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四)適用和實施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強制戒毒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適當;

(五)看守所、刑事看守所、公安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拘留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執法情況;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履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其他執法職責。

第七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和制度進行監督;

(二)對有關執法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措施的起草和制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審查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疑難、分歧、易發問題和需要專門督辦的案件;

(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評議;

(五)組織專題和專項調查;

(六)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聽證、復議和復查;

(七)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八)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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