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有罪。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追訴期限已過,不需要追訴或者大赦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要求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關於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的決定後三日以內調取。
第壹百五十九條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在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壹百六十條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審判長應當宣布法庭調查終結,就全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法庭辯論。
第壹百六十壹條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
(4)辯護人的辯護;
(5)控辯雙方的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有罪。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追訴期限已過,不需要追訴或者大赦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