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曾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而1789的資產階級公平觀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對公平的看法不僅因時而變,而且因人而異。所以要在壹定的歷史條件和環境下討論公平正義。
第二,公平正義是具體的。它包括哲學、社會政治、文化、法律、倫理道德等諸多方面的道德品質和要求,蘊含著公平、正義、公正、平等的理念和觀念。這些理念相互依存,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替代。
比如在經濟領域,公平正義主要是指市場經濟中平等交換原則所體現的平等,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機會平等和公平競爭。在社會領域,公平正義的壹個重要方面是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求,包括弱、老、病、殘。在政治學中,公平正義是壹種執政理念,是壹種制度設計和產品分配的利益衡量標準,是國家各個社會階層地位的體現。
從法治理念來看,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是社會全體成員都能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壹定要把公平正義放在具體領域,具體問題具體人具體分析,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區分的簡單套用。
第三,公平正義是相對的。公平正義的實現受到特定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制約。絕對完美的正義從來就不存在,它只存在於觀念和幻想中。正義本身就包含著差異和差別。
橫向來說,雖然我們的思想理論、政策法規都明確了公平的具體含義、原則和評價標準,但我們面對的現實世界卻大不相同。我們生活在不同的經濟文化環境、社會條件、個人稟賦、家庭條件下,所以並不都在同壹起跑線上。純粹的起點平等是不可能也不存在的,競爭的最終結果也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實際上只能是大致公平,相對公平。
縱向來說,公平的實現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制約,是壹個歷史的發展過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程度與解決和實現公平問題的程度是壹樣的,不取決於人的意誌和善意。
當我們用歷史的、具體的、相對的眼光看待公平正義時,不會被壹些表象所迷惑,不會“刻舟求劍”,拾起被歷史拋棄的公平理念;不會出現“壹時畫圓”,混淆不同領域的公平標準;不會“拔苗助長”,對公平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