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經過公示,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不註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有嚴重違紀行為的證據,即使勞動者真的有違紀行為,在勞動爭議中拿不出證據,用人單位也會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在實踐中,要求勞動者作出書面審查或說明、解釋和承諾,存檔備查是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
二、如何補償被公司辭退的員工:
1.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勸退的,公司將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辭退員工的,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辭退勞動者,是沒有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提前通知員工需要多長時間?辭退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給公司帶來直接實際損失的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辦理辭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