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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了,老板會怎麽樣?在監獄裏,

這要看實際情況。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被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破產,法人有必要坐牢嗎?

企業破產並不導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比如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比如市場低迷,銀行催收貸款導致正常經營的資金鏈斷裂,法定代表人不壹定有罪。《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導致破產的原因有很多。如果老板違反上述規定,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第壹層。第二,違法行為必須由另壹個人起訴。第三,起訴是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確認的,所以他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不可避免的刑事責任。所以所謂的監獄後果很少出現。但由於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導致員工、社保、稅收等債權人的損失進壹步擴大,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勢必增大。破產申請是及時有效的止損方式,是確保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補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高效手段和途徑。

擴展數據

我國實行絕對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人啟動,法院不得自行啟動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破產意見》)第15條)。根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權利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指出,在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先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如果從反面解釋,不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無法實施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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