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擁有廣泛的社會資源,部分公務員也有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需求。中小企業自然歡迎這樣的股東加入。
壹般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是行政禁止性規範,不是有效的強制性規範。公務員違反此規範的,由其所在行政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但股權代持協議並非因為違反公務員法而無效。作為隱名股東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的分紅等權利,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會將其登記為顯名股東。公務員隱瞞身份騙取註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取消註冊,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
在民間層面,公務員投資入股合法有效;但在行政層面,公務員的投資行為極有可能受到開除等行政處罰。因此,筆者不建議公務員投資股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對於通過持股成為隱名股東的公務員,壹方面要與顯要股東保持良好關系,防範道德風險;另壹方面,通過持股協議的設計,公司和全體股東可以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如有爭議,隱名股東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張超越名股東的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貫徹〈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的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要求或者授意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差旅費,要求個人或者機構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提供幫助;
(三)阻礙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