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
二、壹切公證行為都具有證據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經過公證,國家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即具有法律證據效力。案件審理中,涉及收集、調查證據的文書,且該文書也經過公證的,應當確認其有效性,可以直接取證。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2)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那麽公證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和公證證明,這取決於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及其對第三方的作用。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自己也同意公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必要形式條件之壹,但這種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無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公證機構是在市、區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也可以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處,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和助理公證員組成。?
根據需要,可以指定壹名主任和副主任領導公證處的工作,但主任和副主任必須是公證員,必須履行職責。壹切公證行為均由公證員辦理,公證員助理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行為。公證處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司法部通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對全國的公證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