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轉讓方)和其他人(受讓方)意思表示相同時發生的股份轉讓。由於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當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表示。股權轉讓糾紛有幾種解決方式。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將擬受讓的股權和擬轉讓的價格條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東,並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公司及其他股東起訴撤銷轉讓。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以轉讓價款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可以追加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份,受讓人以轉讓標的有瑕疵或者有欺詐行為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按照約定賠償因股權轉讓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
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