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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區別是什麽?

(壹)主體關系的範圍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2)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雇主和勞動者之間不僅是平等的,而且是從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關系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它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壹種社會利益。

處理勞資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後,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勞動是壹種組合關系。因為從勞動關系的主體來說,壹方被固定為勞動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被稱為勞動者;另壹方固定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和勞動力的使用者,稱為雇主(或雇主)。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把自己的全部勞動和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結合起來。

這種組合關系是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對勞動力的使用,由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帶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始終是作為生產要素而不是作為產品存在的。

這是勞動關系區別於勞務關系的本質特征,勞務關系往往將勞動者的全部勞動作為壹種勞動產品輸出,體現的是壹種買賣關系或加工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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