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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臨時工發生意外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首先,雇傭臨時工,公司與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不能主張工傷死亡賠償。

其次,被雇傭的臨時工不幸死亡,臨時工家屬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要求死亡賠償金。

而且,在要求死亡賠償金時,需要賠償以下項目:

1,被贍養人生活費;

2.喪葬費;

3.死亡賠償;

4、被害人的親屬用於喪葬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

5.精神損害。

而且,臨時工生前接受過治療的,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搶救治療費用。

最後,具體補償費應根據當地人均收入水平計算,但死亡賠償金標準可確定如下:

1,按照上壹年本地區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雇主對受傷雇員的賠償標準

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比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會全部承擔。壹般來說,臨時工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勞動關系,不同於雇傭關系。由於損害的發生雙方都沒有過錯,因此適用公平原則,即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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