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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移交規定

1.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檔案的移交和接收,保證電子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黨和國家的歷史記錄,促進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第二章電子檔案的移交第五條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電子檔案,應當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

3.第三章接收電子檔案第十三條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電子檔案數據電子檔案接收平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檔案移交單位移交檔案時,應憑檔案驗收證明和檔案進館通知書,到市檔案局(館)保管利用科按國家標準填寫檔案移交文書,經雙方核實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現任領導或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檔案移交實施細則

1,各處(室)將各自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歸檔範圍和歸檔時間分類,移交檔案室,辦理交接手續。

2.歸還借閱的檔案時,要仔細檢查檔案是否與原件壹致,有無缺頁、破損。

3.借閱檔案時必須辦理登記簽字手續,歸還時管理人員要在銷售號和營銷號上簽字。

4、檔案員因事業原因,倉庫鑰匙由主管負責保管。在此期間,除非有特殊情況,壹般不允許借款。如有緊急需要,主管館長將指定兩人進入圖書館,按其規定辦理借閱手續。

5.檔案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如發現檔案有損壞或遺漏,要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收集手續,保證檔案的完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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