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3.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在起草合同的過程中,相關合同格式條款的書寫也容易起草。考慮到現實需要,也有必要鼓勵當事人盡可能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頭爭論,使已訂立的合同規範化、法律化。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形式再現內容而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清晰明確,有據可查,對預防和解決糾紛具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壹般指雙方以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的協議。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交談或通過電話交談等通訊設備達成協議。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單、快捷,金額較小或現金交易通常以口頭形式進行。比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店裏買衣服。口頭合同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的壹種合同形式。當然口頭形式也可以適用於企業,但是口頭形式沒有證據,發生糾紛後很難取證和分清責任。
綜上,關於訂立合同方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且合同壹般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或者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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