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規定。
第二條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使用實名或單位名稱舉報,且有具體聯系方式並認可舉報行為的,屬於實名舉報。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保護和獎勵舉報人。
第四條任何個人或者單位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必須對舉報的內容和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對舉報職務犯罪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壹)舉報應當由專人受理,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受理,無關人員不得到場。
(二)線索應由專人輸入專用電腦,並嚴格管理密碼。專用計算機應與互聯網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三)舉報材料應當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向檢察長舉報線索時,應將有關材料密封在保密袋內,並填寫保密編號,由檢察長本人啟封。
(五)嚴禁泄露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
(六)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除調查需要和檢察長批準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七)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回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取的查詢密碼,回復不得涉及舉報的具體內容。
(八)其他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性質、程度和影響進行綜合評估,擬定風險等級,並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制定舉報人保護方案。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