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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的政治學思考

事故企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海瑞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只顧經濟利益和生命安全,不擇手段改變和擴大經營範圍,長期違法違規。

地方政府安全發展意識不強。海瑞公司長期違法違規經營,政府有關部門對海瑞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多次審批,疏於監管,最終導致天津港“8.12”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有關地方和部門違反法定的城市規劃。天津市政府和濱海新區政府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意識不強,對違反規劃疏於監管。天津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

相關職能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有人受賄枉法。天津市參與審批海瑞公司行政許可的交通運輸等部門未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工作規定,未嚴格履行職責,甚至與企業串通以批復代替許可,行政許可無效。

港口管理體制不暢,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管理,但天津港公安局和消防支隊仍主要由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管理。同時,天津市交通委、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法將多項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天津港集團公司,客觀上造成交通運輸部、天津市政府、天津港集團公司在港口管理方面職責交叉、責任不清。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機制不健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進出口涉及的部門眾多,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相關行政審批、資質管理、行政處罰沒有形成完整的監管“鏈條”。同時,我國沒有統壹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平臺,難以實現對危險化學品的全時、全過程、全覆蓋的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健全。國家缺乏統壹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環境風險防控的專門法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流通和使用有不明確、具體的要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處罰相對較輕,單位和個人的違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懲戒和震懾作用。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能力不足。海瑞公司未進行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評估,應急預案流於形式,應急處置力量和裝備嚴重缺乏,不具備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未針對不同種類的危險化學品編制相應預案、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消防人員缺乏專業培訓和演練,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能力不強;天津市公安消防支隊也缺乏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案和相應裝備;壹度,天津市政府在應急處置中的信息發布工作安排不周,處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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