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119時許,被告人趙組織學校音樂社成員飲酒聚餐。當晚10: 30左右,趙某因醉酒無法反抗,將其帶到隔壁房間沙發上發生性關系。案發後,趙立即被逮捕,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強奸罪是指侵犯婦女的性自由,違背被害人的意誌,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趙某利用顏某醉酒、無力反抗的心理,違背其意誌強行在沙發上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網友們壹直在討論量刑是否過輕?判緩刑合理嗎?
作者認為:
1.趙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某某是被動案件。他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仍不構成自首,屬於自首。正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裏的“寬大”,是指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壹般來說,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確定的犯罪屬於同壹種犯罪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情況,且確實對破案有幫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二是趙某某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理。“認罪”是指趙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認罰”是指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在偵查階段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庭審階段,法院確認他自願在書面聲明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寬大”是指趙的寬大大於坦白,且趙有坦白情節,應當在法定刑範圍內給予相對較大的寬大處理。坦白和懲罰,自首和坦白不重復。
三、趙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少40%以下。
第四,趙某某符合緩刑條件。首先,綜合考慮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趙有期徒刑三年。同時,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可以宣告緩刑。
壹般來說,在強奸案件中,有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自首、是從犯,或者在犯罪前有特殊關系(如情人關系),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宣告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