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侵占。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城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其占用的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基本農田耕層土壤用於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基本農田。國務院批準的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閑置1年後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或者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這塊土地原來是農民集體所有,應該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耕地都屬於基本農田,要看基本農田有沒有重點劃入基本農田劃定的保護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