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
1,確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證明;
3.壹份申請書和壹份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壹)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的;
(二)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統壹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用於補償,但如果房屋損壞無法使用,多余的宅基地必須收回。
收回和收回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