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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個人宅基地面積有多大?

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以上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超期居住新占用的土地面積應與原宅基地面積壹並計算。農村宅基地面積是指該宅基地上建築物占用面積與該宅基地上空壩面積之和。房產面積指宅基地建築的地面面積。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堅決執行“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因此,農村宅基地面積沒有具體的標準,不同地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存在差異,需要具體分析。

壹、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

1,確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證明;

3.壹份申請書和壹份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壹)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的;

(二)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統壹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用於補償,但如果房屋損壞無法使用,多余的宅基地必須收回。

收回和收回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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