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七條、15條、第三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除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外,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殘疾學生。”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在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酌情免除”。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有五個地方專門針對特殊教育。詳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擴展數據:
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
壹.稅收優惠
(1)殘疾人提供的個人勞務免征營業稅。
(2)殘疾人收入由納稅人申請,報市地稅局審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未中途轉入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4)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二,費用減免
(1)凡殘疾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在小範圍內,報名費、個人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大規模(聘請幫手),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90%收取,適當收取協會費。
(2)經核實,證明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報我局批準後,可免交註冊費、會費和管理費。
(3)殘疾人職工超過30%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視同福利企業,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管理費。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報名費減半。
(五)殘疾人從事圖書、電子遊戲、卡拉ok、臺球、錄像和DVD出租等業務的。,小範圍內免管理費。規模較大(雇傭的幫工),殘疾職工超過30%(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50%收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百度百科-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