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壹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4.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394號令)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5.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349號令)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6.《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監督檢查的規定》(公告第2005號)第七條規定:16)寫明“縣(市)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