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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的性質是什麽?

作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工具,它以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在公共產品供給領域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國有企業雖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也有盈利目的,或者說不以盈利為唯壹目的。

國有企業應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承擔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調節社會經濟)。對於壹些重要的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當其經營能夠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較高時,公民社會才願意投資。這時候國家往往可以減少投入,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擴展數據

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國有企業依據並適用國家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雖然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規定。與壹般企業法相比,國有企業法在企業的設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嚴格、更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賦予的政策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的壟斷、財政資助、信貸優惠、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推廣、外匯和外貿、虧損補償和破產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但同時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政策的限制,承擔著許多特殊的義務,如執行國家計劃的需要,價格權力的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微利或無利經營等等。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對其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國家(其代表)應以自身為主體,直接與企業及企業中的相關方發生各種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在國有和國營企業中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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