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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壹、為了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內容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對象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具有擔保權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法規。涉及政府社會事務管理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定期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公司產權轉讓的管理制度,並確定審批權限。其中,主營業務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經國家出資企業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轉讓方為多個國有股東持有相同股份的企業,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不同國家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壹名股東負責相關審批程序。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由轉讓方根據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決定,並作出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控股企業中由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向委派單位報告履職情況和結果。

第十條轉讓方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工作。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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