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本案所有證據鏈調查清楚後,徐殺妻案也將移交法院審理,那麽問題來了。如果徐自稱是精神病,最後被鑒定為精神病院,應該怎麽判?筆者認為,按照正常的審判程序,目前徐某某已經認罪,他親口承認在妻子熟睡時將其殺害,並將屍體拋屍於化糞池中。那麽,法院最終判處徐某某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有可能判處立即執行,不適用緩刑。
畢竟徐某殺妻案影響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且徐某在本案中沒有立功表現。因此,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而獲得減刑的政策不適用於許。因此,在整個案件的量刑過程中,死刑有可能成為法院考慮的依據或標準,且從犯罪性質來看,徐某某的犯罪過程極其兇殘,屬於典型的故意殺人案件。所以,徐某某殺妻碎屍案,未必有拖延的余地。
但也不排除另壹種可能,就是題主所說的,如果徐某某最終被鑒定為精神病,法院該如何判決?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當然要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徐某某主動提出自己有精神病,並取得了相關機構的鑒定證明。只有這樣,法院才能認定徐某某有精神疾病,而壹旦認定徐某某有精神疾病,本案的判決結果將有可能發生巨大變化。畢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章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經法定程序鑒定為精神病人的,可以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也就是說,如果徐最終被鑒定為精神病,他可能會逃脫法律的制裁,因為精神病患者所犯罪行可能會免除其刑事責任。許雖被鑒定為精神病,可能被強制送精神病院就醫,但有可能逃脫死刑的判決。當然,到目前為止,徐還沒有提出精神病的說法,所以目前的案件只會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審理。最後的結果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