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性質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同意的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同樣的效果可以分為四類:
1.有效合同。指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雖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共利益而無效的合同。
3.有效期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關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在權利人表示承認或者追認後才能生效。
4.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因重大誤解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合同。
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或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該合同的特點是:
(1)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三)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相應地,調整合同關系的方法就是合同法。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