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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有什麽區別?

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有什麽區別?下面是仲達咨詢的詳細介紹,供您參考。

建設工程合同中壹般都有“變更”條款。在大多數文本中,與承包人相比,發包人擁有所謂的“設計變更權”。那麽,上述約定是否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所有變更?比如,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是否有權變更原合同範圍的100%,只將剩余的10%工程內容留給原承包人?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對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這兩個似是而非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比較。

壹、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合同法中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工程變更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壹個常見概念。“變更”、“設計變更”、“工程變更”等壹些概念出現在壹些標準合同文本中,如《土木工程施工合同FIDIC條件》、《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第99版、《水利水電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標準招標文件》第07版,都有如下含義:工程師或甲方認為有必要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進行任何變更。

上述標準合同中提到的工程變更或設計變更,表面上看起來與合同法中的合同變更是壹致的。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原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所以實踐中兩者經常混淆。但是由此產生了壹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合同法規定了嚴格的合同變更程序,任何壹方變更合同都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如果工程變更等同於合同變更,業主在沒有承包商同意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工程變更,也就是說業主在沒有承包商同意的情況下對工程中可能發生的變更失去了任何控制。這是業主無法接受的,也與實際項目管理相矛盾。

顯然,工程變更不等於合同變更。那麽到底什麽是工程變更呢?該項目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工程變更

建設工程合同中之所以變更項目,是因為建設工程復雜。建築工程尤其是土木工程施工極其復雜:工程結構復雜;空間是固定的,唯壹的;利用期貨交易,建設周期長;受外部因素影響,不利的自然和社會條件會給項目帶來巨大損失。上述特點給工程的施工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即雙方簽訂合同時不可能確定工程的所有條件,尤其是大型土建工程。往往簽訂合同的依據只有招標設計圖紙,描述工程具體情況的施工圖紙在簽訂合同後才陸續發給承包商。在工程細節尚不清楚的情況下,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合同,意味著承擔以下義務:在招標設計範圍內,工程(數量)發生壹定程度的變化,承包商仍承擔施工義務(相應的權利是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的報價得到相應的支付)。同時,壹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應該預見到工程的變更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超出招標設計的範圍,但為了完成工程,承包商還是有義務的。當然,這些工作關系到這個項目的完成,否則承包商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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