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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法律主觀性:

第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

它是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如果是善意的、合理的價格轉讓和登記,則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要求損害賠償。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真實情況的第三人,通常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記在冊的權利人。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占有人將該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第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什麽?

(1)取得時效理論。時效制度以時間和時間推移為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與時間和時間推移無關。因此,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觀論。應該推定占有人是合法所有人,所以受讓人有信賴基礎。

(3)法律賦權理論。善意取得是因為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力。

(4)占有有效性理論。善意取得是由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的占有效力。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公信力的占有的邏輯結果,即權利形態契合論。

善意第三人有權收回自己登記的財產,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取得時效理論;權利外觀理論;法律賦權理論;占有效力理論等理論基礎。當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三,善意第三人的內容是什麽?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真實情況的第三人,通常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記在冊的權利人。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占有人將該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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