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88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第208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239條
為了查清案情,解決案件中的壹些專門性問題,應當聘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需要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制作鑒定邀請書。
第240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開展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寄送相關樣品、比對樣品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需要鑒定人解決的問題。禁止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鑒定意見。
第242條
評估人員應按照評估規則,運用科學方法獨立進行評估。鑒定結束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簽署鑒定意見,並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多人參與鑒定的,鑒定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243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合同欺詐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