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這個條款影響不大。所謂優先租賃權,只是壹個民間概念,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其實規避這個條款很簡單,只要出租人說不租了,過壹段時間就租出去了,租賃中斷,規避原合同。
壹年簽對於長期租賃來說確實不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建議妳盡量和房東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在法律上對方有權決定不租給妳。
2.除了退10萬的押金,我還要付10萬,20萬,房東付不了。
* * * 20萬元的計算是錯誤的,因為654.38+萬元原本屬於對方,現在只是因為不願意履行合同而返還。如何計入損失?
另外,賠償654.38+萬元也是算法錯誤。《擔保法》第965.438+0條明確規定,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不算定金,也就是說,654.38+08.5萬元的20%中只有3.7萬元屬於定金範圍,賠償也只有3.7萬元。
綜上,房東違約,應返還654.38+萬元,賠償3.7萬元,實際損失僅為3.7萬元。
3.我們應該做什麽
基於前面兩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第壹,妳沒有優先承租權,但是根據合同,房東在轉租給別人之前必須征求妳的意見。其次,房東要和別人解約,需要承擔首付違約金,金額為37000元,誰違約誰承擔這筆錢。
所以可以看出,房東要求妳交錢是不合理的,但是妳不交錢,房東也不壹定願意租給妳。妳確實可以依據合同起訴,但房東規避合同並不難。點1已經分析過了。
所以,我個人的建議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真的想租,可以考慮做壹些讓步,幫他承擔壹小部分首付違約金,以示誠意。畢竟,如果妳就此事提起訴訟,妳可能得不到更多的利益。如果協商不成,還不如搬出去住,因為壹年壹次都保不了自己的利益,明年房東再耍花招就悲劇了。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