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主體就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壹致。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效力,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是否成立是壹個事實判斷的問題,其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是否有效是壹個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其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結果只能是成立與否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結果可以是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只要求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表面意思表示壹致,而不問意思表示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不僅要審查當事人的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還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可見,合同成立的判斷重在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生效則重在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混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就無法判斷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第二,成立和生效的適用規則不同。
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於合同的訂立。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誌自由,可以自由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形式和合同內容,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創設權利和義務。只要有意思表示這壹基本事實,合同就成立。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幹預下依法判斷,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的成立條件只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僅涉及當事人,還涉及法律要求。雖然兩者都涉及意義的壹致,但側重點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壹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合同的生效進壹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對自己的意思表示壹致,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壹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還需要進壹步討論。合同的成立主要強調當事人的合意,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所以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介入。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體現立法者對合同的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