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所涉及的爭議應在何處進行訴訟或仲裁以及適用的法律所達成的協議。這些協議可以是選擇性管轄權、專屬管轄權或專屬管轄權的形式。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合同管轄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管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如果約定的管轄權與法律法規不壹致,可能會被法院裁定無效。2.公序良俗:合同約定的管轄也應遵循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行為準則。3.實體公平: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權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避免壹方當事人過度限制或擴大另壹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約定合同的管轄範圍,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的要求。
合同約定的管轄不合法會怎麽樣?合同約定的管轄權與法律法規不符或者違反公共利益原則的,可以被法院裁定無效。這意味著當事人不能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處理爭議,而必須依法按照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爭議。同時,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也可能受到影響,需要重新評估和調整。
合同中規定的管轄權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壹,涉及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註意謹慎約定,確保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的要求。約定管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共利益原則的,可以被法院裁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法律,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