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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治療費怎麽補償?

法律分析:

壹、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用的支付方式:

1.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不能以壹次性結算的形式支付患者尚未發生的繼續醫療費用。;

2.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當以專家鑒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的《醫療護理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學建議》為依據;

3.繼續算治療費。這部分的計算比較復雜,是指未來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用,也可以是醫療依賴導致的不可避免的醫療費用。在實際操作中,這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

二、被害人在康復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受害者應在普通醫院接受治療。治療壹次傷害不需要康復醫院的,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壹次傷害的收費標準計算醫療費用補償。

(2)在普通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準轉入康復醫院繼續治療,確需治療傷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治療後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並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治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衍生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中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目前,各地法院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實踐,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受害人依法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需要註意的是,對精神損害給予經濟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確實有必要使受害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情況下,才應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侵權人首先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且只有當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時,他才能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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