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滯納金應由當地環保部門繳納。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依法可以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壹,滯納金的特點是:
1,適用於金錢給付義務。
2.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具體表現就是按日收費。如果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麽?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罰相當原則。
3、責任原則。
自負原則要求環境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個人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不能由他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的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處罰他人。
4.壹事不再罰的原則。
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同壹環境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證環境行政處罰公正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有權對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並依法進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違法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6.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保護現在是全世界非常關註的問題。因此,近年來,國家也增加了壹些關於環境保護的監管政策。企業以汙染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將付出沈重代價,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強制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少附加罰款或者滯納金。應履行執行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