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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壹、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存在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管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30條規定,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由於環境汙染造成的嚴重後果,治理成本極高,且往往不可逆轉。因此,壹旦發生環境侵權,僅僅賠償損失、控制汙染、恢復原狀、接受處罰並不能消除企業未來的環境汙染。因此,隨著國家對環境利益的重視,停止侵權被越來越多的使用,這意味著如果不重視環境汙染問題,企業可能直接面臨關停並轉的命運,可以預見這種趨勢將進壹步加強。

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我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快報提醒您,對於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等特殊侵權行為,法律規定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即壹般為三年,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即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引起的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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