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損害他人名譽如何判刑
損害名譽罪是指侮辱和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即侮辱罪、誹謗罪。我國刑法規定,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只有告密的才會被處理,不告密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起訴他人誹謗罪需要什麽證據?
(壹)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三、誹謗罪的常見情形
(壹)在出版物上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
(三)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四)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尋釁滋事,造成嚴重公共秩序混亂的。
(五)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脅迫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的,並為他們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和其他幫助,他們應當以* * *罪論處。
(八)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