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禁止艾滋病患者結婚,醫學上也沒有認為艾滋病是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最簡單的來說,即使在婚前檢查過程中,發現雙方中有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醫生也只會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建議,不會直接明確指出。
另外,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艾滋病和慢性乙肝是壹樣的,在醫學上不屬於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所以,即使有艾滋病,也是婚檢合格之壹!
作為伴侶,患者是否有義務告知對方自己的真實健康狀況?
有鑒於此,有人提出,夫妻雙方在履行保密義務的同時,需要看事情本身的性質,比如是否會對對方的健康造成致命影響。如果已經影響了對方的生命健康權,那麽妳完全可以抵制隱私權。畢竟生命大於壹切。
艾滋病是壹種極其嚴重的傳染病,可以通過性、母嬰等渠道傳染給伴侶和下壹代。所以,如果在婚檢時發現患者處於傳染期,應該建議雙方暫緩結婚,但並不是絕對禁止結婚。
用最通俗的話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結婚。只是建議雙方暫緩結婚,並不是強制要求。
婚檢機構之所以沒有明確告知夫妻雙方,是因為涉及到患者的隱私。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其接診的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而推諉或拒絕治療其他疾病。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自己是已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事實。如果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通知我的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為孕婦提供艾滋病預防咨詢和檢測,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及其嬰兒提供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