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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有什麽特點?

在婚姻家庭法領域,壹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結合,甚至難以區分。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約束保護,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是同步的、不可分割的,婚姻家庭法不自覺地維護了弱者的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可以稱為道德化的法律,也可以稱為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都不例外。與其他大多數“不人道”的法律規範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凸顯了法律制度的人文關懷壹面。它的觸角伸向了人們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規則甚至情感世界。

它試圖以大量不可選擇的強制性規範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序良俗的軌道。這些規範因其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塑造。公民只能選擇是否進入這些法律關系,比如是否結婚,是否生育,是否收養。

壹旦決定進入,必然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是法律事先規定並嚴格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協議變更。

法律的價值

根據法學理論,法律包含正義、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多種價值。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相同的待遇。普通人最熟悉的壹句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法律對人壹視同仁。在經濟、社會、個人能力和機會的實際不平等下,不僅沒有起到減少不平等的作用,反而使不平等正當化,甚至加深不平等。

公平有時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但只有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實際達到最大合理狀態時才有可能。如果現實家庭的利益和權利分配仍然不合理,這種公平最多只有形式正義的意義,而沒有體現實質正義。

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有必要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給予壹些弱者特殊的照顧和保護,可以彌補那些相對於強者處於劣勢的人的劣勢。如果公平原則包括各種資源的再分配和均等化,那麽必須對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成員給予特殊待遇。

比如,向沒有收入的離婚女性支付贍養費是公平的,因為只有這樣,這些女性的生存能力才能提高到和其他人壹樣的水平,才能談得上從現有的謀生機會中平等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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