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民法典,離婚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夫妻原則上應平分財產,但雙方可根據約定或實際情況協商。
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債務由雙方承擔,但有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
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
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守《民法典》的規定,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也要考慮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第1088條規定:“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1092條規定:“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第1093條規定:“離婚後,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