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條例〉的決定》發布第壹次修正案,根據2016年4月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條例〉的決定》發布第二次修正案。《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是根據2026年8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決定》1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保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任務的維修、保養、救援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委托方有權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企業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求。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聘用具有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並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管理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