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農田不準:
1,不準超標準占用基本農田造林、發展果業、搞林糧間作和建設農田林網;
2、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修建畜禽養殖用房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帶建設;
4.不得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
5、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非農業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二、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
1,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植樹等行為。
2、正確引導和規範農業結構調整和綠色通道建設。
3.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用基本農田。
4、被非法占用和破壞的基本農田應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耕種。
5.狠抓基本農田保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