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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渣土,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拆除和修繕過程中產生的余土和其他廢棄物,以及供熱過程中產生的爐渣。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內產生、運輸和處置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設、公安、規劃、環保、房產、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條產生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清運處置手續,取得清運證後方可清運。

新建、改建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和產生渣土超過500立方米(含500立方米)的工程項目,須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手續。

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設和改造以及房屋裝修、裝飾、供暖過程中產生的渣土,由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處理。

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的,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六條清運渣土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遮蓋嚴密,密封良好,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沿途撒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堆放、回填、傾倒渣土的場地,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堆放、回填、傾倒渣土。第八條產生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處理處置費:

(壹)委托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進行垃圾清運的,每噸20.00-35.00元;

(二)離垃圾場每噸繳納4.50-8.50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回填渣土的,應向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統壹安排回填期限和地點。第十條渣土堆放和處置場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預留和建設。第十壹條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未辦理渣土清運處置手續的,除責令其限期辦理手續外,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車輛帶泥上路清運渣土、沿途撒漏的,除責令限期清理外,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擅自設立渣土堆放、回填、傾倒場地,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堆放、回填、傾倒渣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渣土處置費的,責令補繳,並按應繳費用的5%處以罰款,同時處以應繳費用0至2倍的罰款。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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