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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識產權審查案例分析

侵犯版權,不合理使用或其他。

1.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歌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享有著作權的光盤出版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所以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法律: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2.根據國家版權局相關文件規定,VOD系統和點歌曲庫的制作者未經許可,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MV)復制到其VOD系統和曲庫中的,可以認定VOD系統和點歌曲庫的制作者實施了侵權復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卡拉ok經營者使用的VOD系統和曲庫中含有未經許可復制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MV),且不能提供該VOD系統和曲庫的合法來源,則可以認定卡拉ok經營者實施了侵權復制的行為,也應當承擔侵犯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MV)復制權的法律責任。同時,鑒於歌廳使用的VOD系統和曲庫中涉及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MV)數量巨大,不僅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今後,如果妳不支付版稅,妳將受到行政和法律的雙重懲罰。

3.通過以上兩點,我國卡拉ok廳雖然收取了版權費,主要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但委托人是光盤的出版者或著作權人,所以必須經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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