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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認定

法律分析:1。處理條件

工傷職工所患疾病與工傷(職業病)有關,並經醫院明確診斷。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工傷保險條例》(第2001號令)。國務院第586號令);(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令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21);(4)《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的通知》;實施辦法的通知》(魯[2011]25號);(5)《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7]4號)。

三、流程和時限

1.在線處理

(1)單位或個人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2)進入“網上服務大廳”板塊,單位用戶點擊“社會保險申報”模塊;個人用戶點擊“個人查詢”模塊,用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

(3)單位輸入“社保待遇”——“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個人進入“社會保險”——“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輸入信息;

(4)上傳材料(材料包括初始病歷、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首次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總結、相關檢查報告、檢驗結果及其他與傷病相關的有效材料);

(5)準備好上傳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現場鑒定時留存備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過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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